法律

外商公司可否设立保险公司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保险业务三十年以上;

  (二)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二年以上;

  (四)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五十亿美元;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五)符合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六)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核性条件。

  外商独资企业投资者或其授权代理人提出申请报告——关于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书面答复(管委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局)——报送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外资企业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关于章程、可行性报告、董事会名单的批复(管委会)——领取企业代码(技术监督局)——领取批准证书(管委会)——领取营业执照(工商局)。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原件,一式四份);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一式二份);

  (四)外资企业章程(原件,一式二份);

  (四)外资企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名单(原件,一式二份);

  (五)外国投资者的工商登记证明文件(中英文,复印件,一式四份)、资信证明文件(中英文,复印件,一式二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中英文,复印件,一式二份);

  (六)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一式二份);

  (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报送其签订的合同副本)

  备注:

  (一)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应为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的利润,并出具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及财税部门的确认意见;

  (二)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需报送该项目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的复印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性能、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和标准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

  (四)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需提供设备清单及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四)特殊项目所需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