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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加盟

  中国(大陆地区)建立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发轫于改革开放之初。到2001年12月11日,在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国时我国的外商投资立法进入了一个里程碑式的时代。近期,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称《规定一》),这是首度出台的关于外商投资领域的系统性司法解释,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过程中所涉有关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经济法眼”栏目自本期开始刊载有关“外商投资法律体系解析”的系列性文章。其将以我国民商法和外商投资基本法律制度为基础,以《规定一》的发布为契机和主线开展解读,以期对外商投资实务及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涉及外商投资的基本法律体系

  1、有关外商投资的专门法

  第二层级是行政法规,这一层级构成了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主体内容。诸如,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合营各方出资《若干规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这一层级与三大基本法一起构成了判别外商投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主要法律体系。

  诸如,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于2007年11月8日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原本是目前我国确认关于外商投资产业范围级别最高、规定最具体的中央政策性文件。但二○一○年四月六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这一新的政策性文件,其中对外商投资的范围作了更为扩大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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