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税收相关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先进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全部税款。

  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凡有下列情形者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三年内,该企业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三年内,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

  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凡有下列情形者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三年内,该企业均没有过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三年内,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

  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原纳税地税务机关在根据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办理退税时,应同时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寄送《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已退税通知书》。凡经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审查认定,外国投资者属于税法第十条所说再投资后经营期不满五年撤出的,或者属于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所述情况的,外国投资者应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缴回或部分缴回已退税款手续。

  税法及实施细则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只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人投资于其他企业,不属于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仅对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视外国投资者适用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除此以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均不应享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在未缴足其应缴资本的情况下,应首先弥补其未缴足的资本部分,对超出应弥补的部分,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所得用于再投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一)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再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由市外资办核发)和《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盖章)复印件;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四)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五)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六)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与其他股东设立新公司,除按上述要求提交资料外,还应按拟设立公司类型的新设登记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