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由于原有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凝聚了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资金和劳动力,并且房屋的拆除也影响了他们赖以栖身的物质场所,所以,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也符合社会道德,有必要对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者、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和安置,维护他们正当、合理的利益。

  (一)承租人的权利

  根据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人的权利主要有:

  (1)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有权利要求出租人与拆迁人之间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

  (2)在拆迁人与产权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有关拆迁协议无效

  (3)就拆迁补偿事宜与出租人、拆迁人进行协商并签订拆迁协议

  (4)对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事宜,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5)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6)对拆迁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7)对拆迁人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拆迁的,承租人有权利要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8)对强制拆迁的决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9)其他承租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二)承租人的义务

  (1)履行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拆迁协议书的义务

  (2)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3)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拆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4)其他应当由承租人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