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电缆低价投标不应视为低价倾销

  有些人总喜欢把电缆低价投标视为低价倾销行为,而予以抵制和批判。但是,所谓低价倾销,是有其特定的含义的,不能把低价销售就说成低价倾销,尤其是电线电缆行业,电缆低价投标不应视为低价倾销。

  对于什么是低价倾销,中国的《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中明确规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被视为低价倾销行为,并明确禁止这一行为。

  由此可见,确认低价倾销行为应包含三个要素:一是看其目的,即低价倾销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二是看其手段,即是否是低于企业生产成本销售;三是要看结果,即是否造成了市场秩序混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符合这三个要件,才可认定为低价倾销行为。

  看看电线电缆企业的低价销售情况,即可明了低价的动因和结果,是否符合低价倾销的定义。

  第一看目的:电线电缆企业在某次投标中报出低价,目的当然是要中标,要销售产品。在市场经济形势下,质量、价格和服务是产品销售活动的三大要素,而最重要的是价格,谁都离不开这三项活动。在目前庞大的中国电线电缆行业里,哪个企业也不能完全排挤竞争对手,就是一个大标,也不会一家独吞,更没有能力独占市场。因此,电缆企业低价投标行为不符合低价倾销第一要素的含义。

  第二看手段:《价格法》对低价倾销定义的第二个要素是“低于企业生产成本销售”,而不是低于全行业成本销售。企业内部管理水平高低、企业负担轻重和材料采购价格高低,都是影响产品成本的重要因素,不能用同一把标尺去度量全国几千家企业。低价投标企业经过核算,认为利润虽然低但不赔钱,他就会决定低价投标。这完全是企业行为,而与其他企业的报价无关。因此,电缆企业低价投标行为不符合低价倾销第二要素的含义。

  第三看结果:低价倾销定义说“是否造成了市场秩序混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秩序是人建立的,也是有规律可循的,计划经济是这样,市场经济也是这样。在经济体制全面转向市场经济的形势下,产品逐步低价销售,是市场经济逐步成熟的表现,更不会引起市场秩序混乱。至于低价投标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这要由实行“最低价中标”方法的招标人去评说。既然他们敢于坚持“最低价中标”原则,也就不会去采购会损害国家利益的产品。因此,电缆企业低价投标行为不符合低价倾销第二要素的含义。

  总之,不能把低价投标一概判为低价倾销。问题不在于投标人报出什么价格,重要的是要求电缆制造企业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并且呼吁电缆用户加强采购产品的质量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