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浅谈实行财会集中核算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财会集中核算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行的一种财会管理制度,是维护财政财务秩序,规范财政财务管理,从源头预防经济腐败的一项举措。以笔者所在的县为例,该县于2003年8月成立县财会核算中心,有110余个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会纳入县财会核算中心统一管理。经过近5年来的运作,在执行统一的财会制度、平衡各单位之间利益分配、规范“收支两条线”和预防腐败行为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经笔者到县财会核算中心及财会核算单位调查了解和经审计人员审计发现,财会集中核算还存在一些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进一步规范,下面笔者就财会集中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和解决办法谈些浅略看法,供同仁们参考。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实行财会集中核算以后,旧的问题虽然得到一些解决,新的问题又不断出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给审计监督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以笔者所在的县为例,全县有百余个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由县财会核算中心管理,这些单位基本上是审计机关每年立项审计的主要对象,在实施审计监督时有以下几个问题伴随而生。一是被审计单位配合难。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审计,单位的负责人及财会人员总是以财会核算中心统一管理为借口,不够配合,不大支持,不愿意提供有关财会资料;二是被审计单位的财会资料不完整。由于财会集中核算,被审计单位除财务报表和原始凭证在县财会核算中心外,其他如往来账、总帐、现金帐、支出明细账等帐本不齐全,不能提供审计监督所需的完整财会资料;三是被审计单位以“重复”监督为理由,不愿意接受审计监督。四是县财会核算中心因各方面的工作条件限制,给审计监督带来不便。

  (二)个别单位财务违纪违规的手段变得更加“高明”、隐蔽和巧妙。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一是由公变私。审计中发现:有些单位对收取的各种押金、捐助款、门面租金、集资款等由领导指定有关人员以私人的名义和开设的帐户存入银行,只有部分人员知道,开支比较隐敝。二是由明变暗。审计中发现,个别单位在实施县财会统一核算后,私设“小金库”,将从上级争取到的资金或违反政策和规定的乱收费存入私设账户或“小金库”,进行收支体外循环,暗箱操作。三是由“上变下”。个别单位将部分资金以解决下属单位困难的名义等拨入或转入所属的二级单位,为一些不便或不能在县财会核算中心报销的费用而在二级单位报销。四是由“假变真”。个别单位将在县财会核算中心不能报销的送礼费、业务联系费、旅游费、参观费及超标准超范围的补助、奖金等支出,由单位领导安排个别人员开成住宿费、办公费、车辆维修费、会议费等正式发票(另加税费)在报账中心报销。五是由“大变小”。审计中发现,个别单位违规给职工滥发补助和津贴,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以股室或个人的名义抄发加班费,多填出差费或开具办公费发票到报帐中心报销。六是由钱变物。审计中发现个别执法单位利用职权捞取好处,由被执法单位给有关执法人员送水、送电、送气等,有的甚至到被执法单位直接报销发票。

  (三)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现象比较严重。成立县财会计核算中心后,全部核算单位共一个经费帐户,个别单位在争取专项资金入帐时,不如实向县财会核算中心说明收入的真实来源和专项用途,“眉毛胡子一把抓”,只要是收入都入一个帐,将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及收入混同单位经费收入中,在核算中心帐户上单位只要有钱就可以报帐;同时县财政及有关部门在拨付专款时,也未说明资金的来源和用途,为有些单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提供了方便。

  (四)财会核算中心本身也存在一定缺陷。一是县财会核算中心的工作人员来源比较单一。县财会核算中心的所有工作人员都是从县财政局机关及乡镇财政所抽调的人员,县财会核算中心的权威性很难体现。其次,核算中心工作人员专业知识结构单一,绝大部分只懂财会,其他专业如农业、林业、水利、建设等专业的几乎没有,如在工程等专业开支审核上难以做到把关。三是核算中心因人员少、业务多、工作忙,对核算单位的经费支出、专项资金支出及一些单项工程的结算收支未能严格分户核算反映;也不能对核算单位的常用帐户逐笔记账和设立账本,因此不能如实完整地反映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和财会资料。四是核算中心注重对经费支出合规合法性审核的多,对收入合规合法性审核少,使核算单位一些不合规收入变成了正常收入。五是个别核算人员存在怕得罪人的思想或存在不廉行为,使核算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不能严格把关。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财务管理制度不配套,且执行制度不严格。以笔者所在的县为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一是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津贴、补贴及福利、奖金执行标准不太统一,形成了互相攀比的心理;二是业务招待费没有制定相应的控制标准。从实行财会统一核算后,部分单位业务招待费逐年增加。三是办公设备购置和基建投资及维修从审批到监管不严格,投资额难控制,任意扩大建设项目、范围及标准,导致支出大,损失浪费严重。四是公费“考察”、“学习”的人数及费用也不断上升。

  (二)各核算单位的内部管理及监督机制有所削弱。实施财会核算后,每个单位一般只设一名报账员,原来的财会机构及财务人员已名存实亡,但事实上报账员又行使了双重职责,核算单位从财务管理到各项开支科目难以掌握、弄清,还缺乏相互牵制的监督机制。

  (三)有关部门对财会核算中心的管理不够重视。使县财会核算中心的职能及作用发挥不够,又由于法律责任不太完善,财务监督效果差;同时财会核算中心力量配备不足,个别人员责任心不太强。

  (四)审计监督的力度不够大。实施财会核算中心后,由于被审计单位配合不够及县核算中心的条件限制,审计监督方法单一,只能从凭证到报表,缺乏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深层次的监督和全方位的调查和了解。

  三、解决对策

  (一)加强财会核算的配套制度建设。第一,要制定出台核算单位人员津贴、补贴、福利和奖励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一律取消各单位巧立名目的津贴、补贴、福利和奖励项目,做到执行统一的标准。第二、要制定公款出国、出境考察学习的管理规定,对因工作需要确实需公款出国、出境考察学习的人员按级别实行分类审批,并确定支出标准,对未经审批的,不得报销费用,还要追究违纪者和单位主管人员的经济和行政责任;第三,要制定各核算单位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的管理规定,根据单位的规模及经济状况确定年度公务活动接待费所占经费支出的一定比例和限额,实行上限封顶,对超过比例和限额的,一律按违纪违规处理处罚,还要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第四,要制定各核算单位设备购置和基建投资建设、维修的管理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强化资金使用的监督制度,杜绝不合理支出,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切实加强预算计划和预算编制管理。财政部门每年年初应根据财政政策,工资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制定出各核算单位年度预算计划和预算编制办法,各核算单位亦根据财政预算计划及预算编制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实事求是地制定单位预算计划,然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报人大批准,单位的预算一经批准,应不折不扣地执行,对未经批准突破支出预算的,应按违纪处理。

  (三)切实加强对核算中心的领导和协调。首先要成立县级财会核算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县财会集中核算的有关规定或办法,研究、协调和处理统一核算管理及报帐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检查督促财会核算中心职责的履行。二是要树立财会核算中心的权威性。笔者建议县财会核算中心应从财政独立出来,摆脱财政牵制,独立行使监督职责。

  (四)切实加强对财会核算中心的管理工作。一是政府要制定完善《财会核算中心管理规定》,明确核算中心的职能、地位、作用及财会核算中心管理监督办法、法律责任等,为财会核算中心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法规保障和依据,同时又能依法加强对财会核算中心的管理工作。二是要充实财会核算中心的工作人员,建议从各核算单位调入有能力、懂业务、原则性强的财会工作人员,使之与所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三是加强财会核算中心人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以利于提高核算工作质量。

  (五)切实加强各核算单位的财会管理和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一是各核算单位财务机构仍然要保留、完善,县财政部门要对各核算单位的财会工作加强管理,加强指导。二是各核算单位要建立好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三是对基建投资、维修设备和大宗办公用品购置,必须经财务会审领导小组或局班子成员会议讨论决定,并通过政府采购审批后方可购置或实施。

  (六)切实加强审计监督工作。一是要继续加强对核算单位的审计监督。实行财会统一核算管理后,各单位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开支的自主权并未改变,鉴于财会核算中心的人员较少,又受职能及各方面条件的限制,一些违规违纪问题难免继续发生,所以必须继续强化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还应改进审计方法,实行审计和审计调查相结合,常规审计与绩效审计相结合,把监督的重点放在专项资金、基建投资资金、业务接待费等会计核算中心不能进行有效控制的内容和项目上。二是还要加强对财会核算中心本身的审计监督,促进其履行财会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能,防止出现以集中核算为晃子的由小变大、由分散变集中的腐败行为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