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认定意外伤害的原则是什么?

  一是外来的伤害。是指被保险人遭受的伤害是非本意的,来自自身以外的偶然原因引起的事故。这里要注意的是疾病不属于意外。一些保户往往认为得了疾病(如心脏病突发脑血栓等)也是意外,要保险公司赔偿。实际上,疾病虽是偶然发生的,也违背当事人主观的意愿,但它的发生是一种来自身体内部的因素,故不在人身意外死亡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二是剧烈的伤害。是指造成机能丧失、残缺、机能障碍等伤害的意外事故。三是明显的伤害。是指在责任期内(一般为90天)造成死亡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四是突然的伤害。是指在极短的时间内形成来不及预防的事故。

  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范围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执行。身故赔偿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烧烫伤赔偿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烫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扬州大学管理学院7月上旬对扬州市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状况进行了一项问卷调查,4000份调查问卷统计显示,知道自己上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占受调查者总数的21.1%,其中建筑业仅为1%;同时绝大多数建筑单位已按照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二缴纳了意外伤害保险费,其中部分建筑单位错误认为,参加了意外伤害险就是参加了工伤保险。劳保人士表示,这是对社保政策的误读。

  据了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扬州市近年来在全市建筑行业中推广的一种商业保险,该险种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投保,施工企业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投保手续,投保额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这项保险定位为工伤保险的补充,旨在配合工伤保险更好地解决建筑领域的工伤纠纷,因为该险投保与项目审批挂钩,建筑单位不得不缴,所以实施率较高。而工伤保险因为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缴纳过程缺少监督,部分单位认为会增加生产成本,所以常常逃避缴纳。

  “虽然两种保险的作用相似,但商业保险并不能代替国家强制性参保的社会保险。”扬州市建筑业劳保统筹办公室主任潘-寒表示,人身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对象主要是针对伤者的医药费,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对象是工伤者包括医药费在内的相关权利保障和待遇。而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只是单位给予职工的特别福利,而如果不为职工上工伤保险则构成违法。所以,用人单位即使为其职工上了商业保险,还必须上工伤保险。

  潘-寒介绍,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工伤职工上工伤保险,那就意味着,凡条例中规定应当由社保部门支付的保险待遇,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所以不上工伤保险,对用人单位来说得不偿失。

  针对缴纳工伤保险将增加生产成本的看法,潘-寒认为,建筑工程总造价中的劳保费作为规费单独计取,为不可竞争费用,以利专款用于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权益的落实,这本身就是企业所必须执行的,已经列入工程总价之内。而扬大管理学院李*钧教授则表示,从表面看,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会使开支较执行前有所增加,但实际上职工在遇到工伤时如能迅速而方便地获得理赔,就不会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也能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对企业也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