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待遇项目
伤亡情况
承担工伤责任支付的费用
停工留薪期内
伤残津贴(按月)
一次性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月缴纳社会费
饮食费交通宿舍费
护理费
死亡
本市住院的按70%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经批准转外省市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
本人员待遇不变
住院医院护工标准或单位派人
一级伤残
基本医疗费
二级伤残
三级伤残
四级伤残
五级伤残
70%
30个月
社会费
六级伤残
60%
25个月
七级伤残
20个月
八级伤残
15个月
九级伤残
10个月
十级伤残
5个月
无等级
说明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机构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以工商人员因公负伤前一月的缴费为计发基数,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标准。难以安排工作的,由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人员可享受该项待遇。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为计发基数
以人员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1-4级非全日伤残人员一次性缴纳至退休
待遇项目
伤亡情况
社保中心基金支付的费用
医疗费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按月)
生活护理费(按月)
辅助器具
劳动能力鉴定费
死亡
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除按本市规定由医疗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基金承担
50个月
6个月
30%-50%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根据规定的使用年限和价格按实报销
350元/次
一级伤残
24个月
90%
二级伤残
22个月
85%
三级伤残
20个月
80%
四级伤残
18个月
75%
五级伤残
16个月
六级伤残
14个月
七级伤残
12个月
八级伤残
10个月
九级伤残
8个月
十级伤残
6个月
无等级
说明
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为计发基数。其中1-4级伤残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不享受
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为计发基数。其中1-4级伤残人员退休后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由基金补差
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为计发基数,其中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
以人员因工负伤前一月的缴费为计发基数
以人员因工负伤前一月的缴费为计发基数
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为计发基数
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改变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