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待遇项目

  伤亡情况

  承担工伤责任支付的费用

  停工留薪期内

  伤残津贴(按月)

  一次性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月缴纳社会费

  饮食费交通宿舍费

  护理费

  死亡

  本市住院的按70%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经批准转外省市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

  本人员待遇不变

  住院医院护工标准或单位派人

  一级伤残

  基本医疗费

  二级伤残

  三级伤残

  四级伤残

  五级伤残

  70%

  30个月

  社会费

  六级伤残

  60%

  25个月

  七级伤残

  20个月

  八级伤残

  15个月

  九级伤残

  10个月

  十级伤残

  5个月

  无等级

  说明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机构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以工商人员因公负伤前一月的缴费为计发基数,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标准。难以安排工作的,由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人员可享受该项待遇。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为计发基数

  以人员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1-4级非全日伤残人员一次性缴纳至退休

  待遇项目

  伤亡情况

  社保中心基金支付的费用

  医疗费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按月)

  生活护理费(按月)

  辅助器具

  劳动能力鉴定费

  死亡

  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除按本市规定由医疗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基金承担

  50个月

  6个月

  30%-50%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根据规定的使用年限和价格按实报销

  350元/次

  一级伤残

  24个月

  90%

  二级伤残

  22个月

  85%

  三级伤残

  20个月

  80%

  四级伤残

  18个月

  75%

  五级伤残

  16个月

  六级伤残

  14个月

  七级伤残

  12个月

  八级伤残

  10个月

  九级伤残

  8个月

  十级伤残

  6个月

  无等级

  说明

  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为计发基数。其中1-4级伤残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不享受

  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为计发基数。其中1-4级伤残人员退休后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由基金补差

  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为计发基数,其中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

  以人员因工负伤前一月的缴费为计发基数

  以人员因工负伤前一月的缴费为计发基数

  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为计发基数

  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改变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