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自首指什么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自首表现的,是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刑事处罚的。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特别自首在适用对象与成立条件方面都是与一般自首不同的,尤其是在成立条件上。那按照法律规定,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呢?本文将针对这个问题为大家做详细介绍。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特别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和正在报刑的罪犯。
(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我国对自首规定了从宽处罚的原则,《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68条规定:“犯罪后自首又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处罚自首犯罪的原则和基本的出发点。自首犯中犯罪较轻的,对犯罪人从宽的幅度是“可以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自首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特别自首量刑情况,其实与自首的量刑是一样的。之所以称之为特别自首,是因为具体的构成不同,但在最后的量刑处罚上面,法律没有做出特殊的规定,那么就适用关于自首的量刑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