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避险过当的特征
假想避险过当,是指尽管并无正在发生的危险或现实而紧迫的危险,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并实施了避险行为,同时,即便是这种危险确实存在,其所实施的行为也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这实际上是假想避险与避险过当相重合的情形。假想避险过当有三个重要特征:
一是紧迫的危险并不存在,而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这是假想避险过当成立的前提条件;
二是行为人基于避险意图实施了“避险”行为,如果没有避险意图,行为也就不具避险的属性,假想避险过当也不可能成立;
三是“避险”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这是指危险即使按行为人所误想的那样客观存在着,从避免这种危险的需要而论,其“避险”行为也超过了必要限度。
假想避险过当与假想避险和避险过当虽然有某些相同之处,但与两者又有重要差别。首先,与假想避险不同的是,假想避险过当不仅存狭义的假想避险的现象,而且还存在过当的问题,也就是其误想的危险即使客观存在,其所实施的“避险”行为也超过了避险的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但狭义的假想避险并不存在这种过当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所想象的危险确实存在,那么,其“避险”行为就是避免这种危险所必需的。其次,与避险过当不同的是,假想避险过当是以紧迫的危险并不存在为前提的,而避险过当却是以这种危险客观存在,并有必要实施避险行为为条件的。此外,假想避险过当也不是假想避险和避险过当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有别于两者的错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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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险过当的特征:
1、避险过当行为具有主观罪过性。避险人主观上存在避险的正当目的,但同时也负有避免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义务。行为人疏于履行该义务致使损害结果发生,其对避险过当的结果持有放任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具有主观罪过性。
2、避险过当具有客观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这是避险过当行为与紧急避险行为的本质区别。从客观上讲,避险行为的强度、后果已超过必要限度,给受损害的法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从而危害了社会,违背了法律对避险行为合法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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