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防卫都是防卫过当的一种表现形式吗,假想防卫的构成要件
假想防卫是防卫过当的其中一种表现形式,其行为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假想防卫并非都是不具有罪过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往往存在过失,由于假想防卫的行为人对没有实行不法侵害的人造成了损害,有时甚至是导致了严重的后果,虽然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所造成的,其主观上存在刑法意义上犯罪的过失,一般可以过失犯罪论处。
假想防卫的构成要件是:
1、行为人假想了不法侵害的存在。
2、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防卫的意图。
3、行为人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损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构成假想防卫的,且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应均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过失”。因为假想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