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界定

  关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界定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拆迁人应当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的下列材料作为认定依据:

  1、当时的房屋租赁协议;

  2、租金交纳证明;

  3、1983年12月17日前,已有承租人户口报在被拆迁房屋内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