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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助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沈阳市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助办法》的通知

  文号:沈房发[20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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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市房产局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各区房产局:

  《沈阳市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助办法》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助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拆迁范围内,居住在符合下列条件无房产产籍房屋内的低保户、低收入户,由拆迁人给予补助:

  (一)没有得到过拆迁安置补偿;

  (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无合法住房;

  (三)居住的无房产产籍房屋必须独立开门;

  (四)持有拆迁地2001年12月31日前迁入的独立户口,并在拆迁地居住(夫妻结婚未合户、夫妻未离婚分户、法定婚龄前分户的除外)。

  第三条低保户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5元以下的住户;低收入户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5元至300元以下的住户。

  第四条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5元至300元以下的低收入户的具体认定办法如下:

  (一)从业人员由其单位开具收入证明;

  (二)无就业单位从事个体经营的,进行行业评估,按照行业评估标准执行;

  (三)非上述情况的,由社区配合街道办事处社保科入户调查核准认定后开具证明。

  第五条补助标准为:按照无房产产籍房屋所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区域类别给予补助。低保户的补助金额为:一类地区补偿50000元;二类地区补偿45000元;三类地区补偿40000元;四类地区补偿35000元;五类地区补偿30000元;六类地区补偿25000元。低收入户的补助金额按照同类地区低保户补助金额的80%计算。

  第六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区房产局会同区民政局共同组织拆迁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拆迁人,对无房产产籍房屋进行摸底和初步确认。并在初步确认后的3日内向拆迁地居民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

  第七条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无房产产籍房屋进行认定和登记造册后,送区房产局,区房产局统计补助金额,拆迁人按照区房产局统计的金额,将补助费交给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向住户发放。

  第八条对于不符合补助条件的无房产产籍房屋,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3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沈房发[2003]3号)、2003年8月1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补充规定的通知》(沈房发[2003]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