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南京市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工程建设免收费用实施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工程建设免收费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南京市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安置

  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工程建设免收费用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及《市政府关于加快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8〕3号)的规定,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的工程建设免收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和政府性基金。现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的工程建设免收15项费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登记费、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及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见附件一)。

  二、免收费用办理程序:由危旧房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将免收费用清册报项目所在区政府,区政府审核后上报南京市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市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南京市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联系函》(见附件二)。市各有关部门凭联系函办理费用免收手续。

  附:

  1、南京市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工程建设免收费用明细表

  2、南京市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联系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