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一、卫生许可事项
01、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0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03、医师执业资格注册
04、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核准
05、公共场所经营卫生许可
06、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07、放射诊疗许可
08、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助产技术、结扎技术和终止妊娠)执业许可核准
二、卫生许可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4年第14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年第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年第59号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6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4年第33号
8、《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
三、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四、受理部门:
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
电话:64819821传真:64819821
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23号邮编:311700
五、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卫生窗口接受资料,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要求
3、形式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4、现场审查:派出卫生监督员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形成卫生监督意见书
责任人:赴生产经营现场进行审查的有关卫生监督人员
5、审核:申请项目及其现场审查情况进行审核,报局领导核准签发
责任人:有关科室负责人
6、核准签发:对审批项目进行核准并签发
责任人:县卫生局有关负责人
7、发放:发放证书或审查意见书
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