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设施不全,用餐摔伤获赔
2007年6月11日,陈女士到某餐馆招待朋友用餐,订餐后下楼迎接朋友时,不慎从宽3米、高近10米,共有32级台阶的楼梯滚落到地,当即昏迷不醒,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共支付医疗费用23603.65元。双方多次协商,都因赔偿数额差距较大未达成协议。陈女士于2007年7月16日投诉到昆明市消协。
消协人员调查后,发现陈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消协指出,餐馆楼梯高近10米,宽3米,有32级台阶,中间未设扶手,楼梯台阶中间无缓冲平台,设计上存在一定缺陷。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立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
评析:本案件焦点和核心是消费者下楼梯摔伤是自身责任还是经营者的责任。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相关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餐馆应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