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不动产异议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法人或其他组织: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三)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
(四)不动产登记簿权利状况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原件);
(五)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不同意更正的情况说明(原件);
(六)其他材料。
(一)受理,受理岗位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或应补齐的材料。
(二)审核,审查岗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不动产异议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