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餐饮行业“最低消费”被告上法庭

  人们在外出就餐时,常常听到或看到酒楼等餐饮行业要求“最低消费”,也常常认为是无理要求。3月10日,越秀区法院受理了该院首宗起诉餐饮业最低消费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廖某为消费者,3月8日前往某宾馆酒楼消费时,按餐牌共点餐78元,但在结账时,却被服务员告知因没有达到最低消费额度,需要按照最低消费额124元支付费用。原告当场提出“此类最低消费限制是违法”,但服务员仍坚持向原告收取最低消费的费用,最终原告支付了124元。

  原告认为经营者此举是利用其优势,设置“最低消费”是属于经营者加诸消费者的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该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据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多收取的38.2元。目前此案尚未进入审理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