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南京一小孩就餐受伤,消费者和商家起纠纷

  带孩子外出就餐本是件愉快的事,可如果饭店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就餐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不但孩子遭罪,大人也跟着揪心。

  前不久,孙女士和爱人带着3岁的孩子到一家餐馆吃自助餐。一家人吃得挺高兴,可就在就餐结束离开的时候,意外发生了。由于餐厅地面湿滑,孙女士抱着孩子重重的摔倒了。这一摔,孩子疼的哇哇大哭起来。孙女士慌了神,也忘记了自己身上的疼痛,急急忙忙的把孩子送去医院检查。好在孩子没有大碍,饭店承担了来回的打车费用和孩子的医疗费,并免去了孙女士一家的就餐费用。第二天,孙女士起床后发现自己腰腿疼痛,原来是前一晚摔倒后自己只顾着孩子的安危了,忘了自己也摔伤了。孙女士找到饭店,要求店家承担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以及大人和小孩的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000元,遭到店家拒绝。索赔无果孙女士只好到雨花台区消协投诉。

  饭店表示,自己虽然有一定的责任但是已经带孩子看病并积极处理了,家长作为监护人没有看护好孩子本身就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现在又提出要医疗费、误工费等1000元是无理要求,拒绝了消协的调解,并表示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无独有偶,李师傅一家也遇到了类似的麻烦。他们带着孩子在赛虹桥一家饭店就餐,由于孩子年纪较小比较调皮,吃饭过程中孩子的额头被桌角撞伤,鲜血直流。李师傅要求店家给个说法,但店家称是孩子家人监护不当造成的事故,与饭店没有关系。双方言辞激烈,差点动武。

  李师傅只好求助于雨花台区消协,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饭店认识到自己的过失,同意向李师傅一家道歉,并赔偿500元损失,李师傅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新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在上述两起案例中,经营者都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并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