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业主将房产局推上被告席,为小区业委员争名分

  为了给小区业委会的“身份”要个说法,南宁市太阳广场小区的业主代表对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起了一场行政诉讼。7月29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为了业委会状告房产局

  在南宁市太阳广场小区的首届业主大会中,涂先生是唯一无争议当选的委员。

  涂先生说,2008年10月,南宁市太阳广场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2009年1月,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委员。验票结果显示,共有7名候选人票数过半。其中,只有涂先生达到“双过半”的要求,即业主所投票数超过总数一半,投票业主占有的建筑物面积超过总面积的一半。其余6名候选人所获票数过半,但投票业主所占建筑面积并未过半,是否当选,存在争议。

  涂先生说,按照他们的选举办法,候选人取得半数以上投票业主支持,即可从高到低当选。该办法当时通过公示并在房管所备案。但验票后,房管所提出需符合“双过半”才可当选。因此,涂先生等业主认为,候选人的当选资格条件存在争议。

  出现了这个情况,太阳广场的业委会一直没在房管所备案。2009年5月,房管所向小区筹备组发出了增选通知。但因选举办法和小区建筑面积总数存在争议,增选一直没有举行。2010年2月4日,小区贴出了兴宁区房管所发布的《通告》:即日起停止指导太阳广场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自行解散。

  业主们不服,向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房管所超越法定职权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要求房管所撤销《通告》。然而,业主们对复议的结果却不满意,因为其中没有对“业主大会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答复。因此,涂先生作为代表,对南宁市房产局提起了行政诉讼。

  房产局要求驳回业主请求

  “我们要成立业委会,房管所要求筹备组解散,房产局要求房管所撤销通告,看起来是有利于业主的,但实际上,撤销了《通告》,就没有任何部门对这次业主大会的合法性给说法,而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房产局也没有指明方向”。在庭上,涂先生陈述了自己的看法。

  涂先生认为,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看不出房产局的意见。因此房产局并没有完全履行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提出意见的义务。涂先生希望房产局能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重新敦促房管所指导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完成业委会选举。“我们只是希望通过诉讼,找到成立业委会的途径。”涂先生说。

  房产局的代理律师认为,房产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是依法作出的,因此要求法院驳回涂先生的诉讼请求。兴宁区房管所接受兴宁区建设局的委托行使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能,不具备行政行为主体资格,因此无权以受委托人的身份发布“筹备组自行解散”的《通告》。正因为房管所无权发布《通告》,因此,涂先生在行政复议申请中要求房管所重新发布《通告》,没有依据。

  当日,法庭没有当庭宣判结果。

  房管所认为是依职权行事

  当日的法庭上,兴宁区房屋管理所被南宁市房产局追加为第三人,但该所并未派人出庭。7月29日下午,兴宁区房管所黄所长翻出相关的文件说道,他认为房管所当初发布的通告并无不妥,是合法的。

  黄所长说,2008年2月,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了一份《南宁市市与城区物业管理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中指明“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与备案工作”由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同年,南宁市房产局就将物业管理工作下放给城区房管所,但兴宁区房管所的上级行政单位仍是兴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而不是市房产局。

  黄所长认为,兴宁区房管所是经兴宁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辖区物业管理的部门,因此有权发布此通告,“这是监督、指导工作的一部分”。

  黄所长说,按规定,小区的业委会成立后筹备组自行解散。业委会未能最终成立,筹备组也应自行解散。但只有选举结束后,筹备组仍以筹备组的名义进行活动时,房管所才会在小区内发布解散通告。太阳广场小区超过规定期限,没有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按规定,筹备组应自行解散。

  南宁市兴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杜敬年表示,在判决结果出来之前,他不便对相关文件进行解读。房管所接手物业管理工作不久,还有很多地方需要与原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部门进行磨合,在交接过程中出现些新问题是正常现象。

  他认为,小区业主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确认业委会的身份,是基层民主的一种表达方式。也许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更快地推进问题的解决,理顺相关部门间的关系。在判决结果出来后,若相关部门工作有失误的地方,将会根据判决进行修正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