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山东青州出《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助推社会和谐

  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调解和解机制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与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山东青州制定出台了《青州市行政复议调解与和解办法》,行政调解与和解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该《办法》规定了行政复议调解与和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公正的原则,即行政复议调解与和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从表达调解与和解愿望、开始调解与和解、提出调解与和解方案到调解与和解结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违背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调解与和解过程中应当平等协商沟通,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办法》规定,具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调解与和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三)行政合同;(四)行政命令中的责令赔偿损失类行政行为;(五)申请人申请调解与和解经复议机关批准的;(六)复议机关认为可以进行调解与和解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

  《办法》对调解程序也作了具体规定,即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行政复议调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查明行政复议案件事实;(二)征求行政复议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三)组织协调沟通,达成调解协议;(四)审查调解协议内容;(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和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办法》的实施,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化与法制化建设,对和谐社会建设,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赵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