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建筑施工事故赔偿

  本文主要介绍了建筑施工事故赔偿的责任归属问题,以及相关责任主体,并有中顾网律师提供免费咨询。

  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1、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个人的,以及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总承包方违反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个人的,导致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承包单位或个人和发包单位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发包单位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发包单位为共同被告。

  2、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或合法分包的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导致分包或再分包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分包方和总承包方、再分包方和分包方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总承包方或分包方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总承包方或分包方为共同被告。>>全文

  建筑施工事故赔偿的归责原则介绍

  建筑施工事故中的工伤赔偿与雇员受害赔偿,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用人单位(雇主)对劳动者(雇员)在执行职务中所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以其有过错为成立要件。用人单位(雇主)的免责事由主要限于劳动者(雇员)个人的犯罪、自杀、蓄意违章等故意行为。

  这是因为:(1)无论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损害还是雇员在执行职务中受损害,都是在为用人单位或雇主的利益、并在其委办的工作、事务中受到人身伤害。(2)用人单位(雇主)负有为劳动者(雇员)提供适于劳动的安全工作环境、条件的义务。劳动者(雇员)是利用用人单位(雇主)提供的劳动条件完成工作的,其所受损害,往往是由于所提供的工作条件(如工作的危险性)或物件(如机械)造成的。

  同时,这种人身伤害并非用人单位(雇主)的直接行为造成的,属于特殊侵权损害。>>全文

  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事故须发生建筑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的建设一般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一系列过程。作为整个建筑活动的一部分,施工过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建造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装配及较大规模的装修装饰活动。人身伤亡只有发生在建造和安装两个工作环节的进行过程中,才构成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如工程竣工验收后倒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的范围。

  2、事故须发生在建筑施工工作区域。这里的工作区域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装等施工活动需要而必然到达的区域,包括施工现场、搬运建筑材料途中、拆装运输机械设备途中等。>>全文

  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

  法院在本案诉讼中,委托了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住房墙体的修复及毗邻房屋拆除墙体的修复提出了修复方案。经该鉴定中心现场勘察,认为该楼房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拆除的墙体及钻孔的墙体均为承重墙,会对整个房屋结构的整体安全性能产生影响,因而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补处理。该司法鉴定中心提出了修复方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房屋建设完成后,未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批,擅自进行加建阳台工程,并于施工中拆除部分墙体、在原告住房的承重墙上打凿孔洞,被告行为显系违法。>>全文

  诉某建筑工程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可以由一个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总合同,也可以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签订合同。”由此可见,从法律上讲,实业公司是可以与建筑公司以外的其他人达成拆房施工协议的,事实上,实业公司也确实与他人达成了拆房协议。实业公司声称只认建筑公司,不认其他人,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客观事实。

  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八条一款规定发包方“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也可委托承包方承担)”。本案发包方实业公司委托建筑公司拆房没有?肯定没有!那么按照双方协议,根据行政法规的规定,拆房工作只能由被告实业公司承担,其将该项工作发包,委托给其他人,与建筑公司无关。法庭调查已查明,事故现场的拆房工程是实业公司以口头形式与被告杨振轩达成的协议,结算方式为以料抵工。>>全文

  建筑事故的工作伙伴是否承担责任

  在特定的情况下,处于高空,或类似危险情况下作业的人员要对同伴的伤亡事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例如,在脚手架上工作的两个工人,因为一个工人(A)在工作中没有给对方留有足够的空间,结果导致另一个工人(B)因工作空间过于狭小而滑落坠地。那么A工人的这一“不作为”即构成侵权行为,对工人B承担侵权责任。>>全文

  如果您也有相关法律咨询,请点击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中顾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