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建筑事故赔偿

  建筑施工事故中的工伤赔偿与雇员受害赔偿,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用人单位(雇主)对劳动者(雇员)在执行职务中所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以其有过错为成立要件。

  建筑事故赔偿责任

  法院在本案诉讼中,委托了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住房墙体的修复及毗邻房屋拆除墙体的修复提出了修复方案。经该鉴定中心现场勘察,认为该楼房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拆除的墙体及钻孔的墙体均为承重墙,会对整个房屋结构的整体安全性能产生影响,因而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补处理。该司法鉴定中心提出了修复方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房屋建设完成后,未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批,擅自进行加建阳台工程,并于施工中拆除部分墙体、在原告住房的承重墙上打凿孔洞,被告行为显系违法。>>全文

  关于建筑事故索赔程序的分析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现时遭受损失时,向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索赔就是双向的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而FIDIC合同中只针对承包商的索赔作出了规定,另外不论是风险事情的发生,还是当事人不完成合同工作,都必须在合同中找出相应的依据,当然有些依据可能是合同中隐含的,工程师依据合同的事实对索赔进行处理是其公平性的重要体现。>>详情

  建筑施工人员事故索赔程序

  1、凡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一旦有各类安全事故发生都必须在事故发生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将事故报告及事故现场照片上报昆山市建筑安全监督站;达到事故级别和重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昆山市建筑安全监督站上报事故信息。

  2、事故级别和重大安全事故的界定:

  一级事故是指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级事故指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事故。>>详情

  建筑施工事故赔偿

  建筑施工事故中的工伤赔偿与雇员受害赔偿,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用人单位(雇主)对劳动者(雇员)在执行职务中所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以其有过错为成立要件。用人单位(雇主)的免责事由主要限于劳动者(雇员)个人的犯罪、自杀、蓄意违章等故意行为。

  这是因为:(1)无论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损害还是雇员在执行职务中受损害,都是在为用人单位或雇主的利益、并在其委办的工作、事务中受到人身伤害。(2)用人单位(雇主)负有为劳动者(雇员)提供适于劳动的安全工作环境、条件的义务。劳动者(雇员)是利用用人单位(雇主)提供的劳动条件完成工作的,其所受损害,往往是由于所提供的工作条件(如工作的危险性)或物件(如机械)造成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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