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推责任,消协出面解纠纷
福山孙女士花了4000多元购买某保健公司销售的多功能保健饮水机,使用不到一年坏了2次,两次都因该机的水质呈酸性,该公司销售人员建议孙女士添2000元,更换了一台6000多元的新型饮水机,保证不会出现问题。孙女士使用新型饮水机3个月,又发生同样问题,孙女士打电话约经销商维修,结果一个月过去了,也无人来修,孙女士将此事投诉到福山区消协。
消协受理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销售该饮水机的公司。经调查,该公司原销售两类产品,后来公司发生分立,成立了两家新公司,各负责一类产品的销售,原来的公司不存在了。因此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无人来修。
依据《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工作人员找到了现在负责销售此类产品的公司,向其讲明法理,该公司负责人意识到自身缺乏对法律的学习,同意接受消协的调解,最终该公司退回了孙女士的购物款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