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的缔约程序
1、谈判。谈判是缔结任何条约所必须经历的阶段。一国的谈判代表必须经过授权。授权的证明就是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因其本身处于代表国家的地位,谈判时毋需出示全权证书。未经授权就无权进行谈判。
2、签字。条约在正式签字前,可以由谈判代表草签。草签只表明全权代表对条约约文已认证,它不具有法律效力,需待本国政府核准。草签时,中国人只需签姓,外国人签姓的第一个字母。签字构成一国同意受条约约束的,有以下三种情况:条约规定签字有此效果;另经谈判国协议确定签字有此效果;该国使签字有此效果的意思可以见于其代表的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
3、批准。批准是缔结国的权力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所载之义务的行为。在国际实践中,非所有的条约一经签字就具有法律效力,一些重大的条约需要得到批准才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如果拒绝批准,条约也就无效或者对拒绝批准国无效。
4、交换批准书。有些条约除需批准外,还必须互换批准书。所谓交换批准书是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条约的证明文件,使该条约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批准书一般是由国家元首或其他权力机关签署,外交部长副署,通常由序文、主文、结尾三部分组成,内容包括条约的名称、签字日期,声明条约已经批准,保证条约将予遵守等。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使用之时之法律效果”。双边条约一般不存在保留问题,多边条约则经常出现。这主要因为多边条约参加国较多,各国利益往往又相互矛盾,有的国家在参加条约时不能接受某些条款,所以就引起保留问题。一国提出保留的目的,是为了免除该国的某项义务或变更某项义务。
1、对保留国而言,在其与该另一当事国的关系上,按保留的范围,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的规定。
2、对该另一当事国而言,在其与保留国的关系上,按照相同的范围,修改这些规定。
3、此项保留,在条约其他当事国相互间,并不修改该条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