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规定的合格投资的标准
由于国家投资保险制度往往有着这样那样的限制性要求,使得许多跨国投资无法获得担保。
《MIGA公约》在规定担保业务方面所体现出的种种灵活性,为实现其填补国际投资保险市场空白的目标提供了可能。MIGA担保业务发展之迅速,其运作的主要条件如下:
1、合格的投资者
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
2、合格的投资
《MIGA公约》对合格投资的具体形式未作严格限定,而将此项权力留给董事会,以便本机构能够适应投资形式的不断发展变化。但对合格投资的内容和“质量”方面的要求相当严格。
3、合格的东道国
只有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跨国投资才有资格向MIGA申请投保。
4、承保的险别
和各国国家投资保险制度一样MIGA的担保险别也包括“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以及“货币汇兑险”。还另外增设了一个新的险种:“违约险”。但东道国政府有违约行为并不当然就立即构成MIGA承保的“违约险”。只是在违约行为发生之后一定期限内,投资者在东道国内迄未能获得有关索赔的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或虽有判决裁决但不能执行,这才构成“违约险”。
5、代位求偿权
MIGA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保投资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各会员国都应当承认MIGA的此项权利。MIGA的代位求偿权是整个《MIGA公约》机制的关键所在。
6、分保与“赞助担保”
《公约》规定,对于会员国或会员国机构、或其多数资本为会员国所有的区域性投资保险机构已予保险的特定投资,MIGA可以提供分保。
此外,《MIGA公约》“附件一”还规定任何一个或几个会员国可自行筹款,在本机构内另设基金,为任何国籍的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担保,即“赞助担保”。《公约》有关担保业务的各项基本规定同样适用于“赞助担保”;不同的是“赞助担保”的投保人不受国籍的限制。
多边投资公约是指若干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就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中的相互权利和义务所签订的条约或协议。与双边投资条约相似,其基本内容包括:
1、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一般要求缔约国给予来自其他缔约国的投资者提供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
2、投资项目和内容。规定受公约保护的投资的定义、内容和种类。
3、对外资企业的形式、条件和补偿达成明确规定,对投资者对利润汇出和原本抽回作出明确规定。
4、代位求偿权。规定代位求偿权的范围、条件和限度。
5、争议的解决。
MIGA作为世界银行集团的下属机构,拥有完全的法人地位,有权缔结合同,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及进行法律诉讼。
独立的法人地位对MIGA极为有利,因为作为一个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有利于其业务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