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三论

  一、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前提基础

  (一)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目的

  “在票据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取得了背书连续的票据时,即使该票据的转让人并非真实票据权利人,票据受让人亦取得该票据权利,而无向真实票据权利人返还票据的义务,这就是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1]根据一般的原则,从无权利者那里取得票据,当然不能取得票据上的权利。如果在票据上也贯彻这一原则,票据受让人在没有确切知道自己面前并没有无权利者以前是不安的,因此,就不能指望票据交易的顺利进行。实行票据权利善意取得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充分发挥票据的功能。现代票据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票据流通的基础之上的。“不容忽视,汇票自开始出现之日起,就是融资的一种手段。除即期汇票外,它实际上是一种信贷工具,由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受票人、付款人、背书人或持票人对汇票进行议付、贴现、托收或承付。银行家们对于导致产生汇票的交易并不感兴趣。为购买羊毛、木材或无核小葡萄干而开出的汇票是否有对价关系,这对他们来说是无关紧要的。对于处理票据的金融界人士来说,汇票究竟由卖方开出,还是由买方的担保人开出,同样也是无关紧要的。票据交易的典型特征是:它作为一种纯粹的金融交易,完全脱离了交易的最终目的,按它自己的是非曲直作出判断。对于银行家来说,重要的是考虑票据的形式是否得当。汇票票面必须有效,不应过期,并不得以不承兑或不付款为由而拒付。此外,汇票不仅仅在卖方-银行-买方这三者之间流通。银行本身也可作为汇票的被背书人,在需要流动资金的时候,把它拿到贴现行议付。从受款人到最终的持票人,可能经过一系列的背书人。”[2]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票据的流通,就不会产生现代票据法律制度。为了促进票据的流通,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进行,特别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普遍都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