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律师事务所注销的流程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帐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律师事务所注销的流程由找法小编为您提供。

  许可项目依据:

  1、《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1号)

  2、《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0号)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许可总时限:20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请人应当亲自到行政机关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律师事务所主任签署的注销申请书(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

  2、合伙人会议决议(依据同上);

  3、清算报告。包括清算审计报告以及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说明(依据同上);

  4、已结案件和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报告(依据同上);

  5、律师事务所人员以及财产处置情况报告;

  6、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承担的协议。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注销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机构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在填写审批流程表后交审定人员。同时给予申请人《申请注销律师事务所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申请注销律师事务所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即时受理。

  二、审定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注销的审定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0日。

  三、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机构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同意注销的文书,通知律师事务所领取。同时收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公章及财务章。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审核工作结束后,将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0日。

  许可项目名称: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

  许可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9号)

  许可总时限: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