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程序

  办事依据

  《律师法》第20条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1、成立时间满四年;

  2、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

  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分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三名以上该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分所章程,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以及事务所与分所的关系;

  3、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律师资格证及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4、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6、由律师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7、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办事流程

  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省司法厅审核。

  办理时限

  省司法厅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报送的司法局和提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并抄送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

  责任部门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