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程序
办事依据
《律师法》第20条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1、成立时间满四年;
2、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
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分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三名以上该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分所章程,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以及事务所与分所的关系;
3、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律师资格证及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4、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6、由律师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7、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办事流程
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省司法厅审核。
办理时限
省司法厅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报送的司法局和提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并抄送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
责任部门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