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治安调解基本功的运用
经数据统计,公安机关的接处警中,有40%的报警警情为群众纠纷,而一个小小的纠纷却需要花费一个乃至几个民警很长的时间,往往使基层民警疲于应付。前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同志曾提出:一线民警在执法时要说得过,追得上,打得赢。在我看来,这里的“说”也包含着调解的意思。
一、调解的概念
调解是指当双方发生纠纷时,由第三者出面主持,依据一定的规范,用说服、教育、感化的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使当事人双方深明大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
调解在公安业务上特指治安调解。治安调解是指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自愿为原则,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为人,依据国家法律政策,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行为人双方进行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解决行为人之间争议的公安机关的一种工作方法和行政行为。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因此,治安调解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第一,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该行为必须是由于民间纠纷引起的;
第三,该行为必须是情节较轻的。
只有在以上三个构成要件都具备的条件下,才可适用治安调解。公民之间或公民与法人之间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由法院或政府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下列行政案件可以调解处理: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
2、因民间纠纷造成他人财物损毁,情节轻微的;
3、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