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合伙企业案件违法主体?
某钢丝厂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村集体农用地新建钢丝厂厂房,实际占地面积3.6亩,建筑占地450平方米。国土部门依法对其违法用地依法立案调查,据了解该厂是合伙企业,由陈某、胡某、杨某3个合伙人组建,截止案发调查时也未取得营业执照。在案件调查中陈某承认钢丝厂是自己投资建设的,自称与胡某、杨某两人没有任何关系,他们之间不是合伙关系,究竟这起案件违法主体应当如何认定呢?
问题
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中,企业违法用地占的比例较大,且企业类型较多,有公司制企业、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等,既有一元违法主体(即企业法人),也有多元违法主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不具备法人的基本条件,不是法人,在法律上也称为自然人企业,即为典型的多元违法主体。《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有二个以上合伙人组成的,但合伙退伙随意性强,在调查案件中会遇到一些问题,其主要表现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合伙企业大多数合伙人是亲戚、朋友、同学等相关来往关系比较密切的人,往往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写得残缺不全,甚至没有订立书面协议。一旦发生违法用地行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在追究法律责任时,认定违法主体就比较困难。二是投资建设期间,合伙企业账目记载不规范、制度不健全,不能准确反映合伙人投资情况。同时土地执法人员调查合伙企业会计帐目,他们认为国土部门只管调查违法用地,没有必须查帐,合伙人不理解不配合,无法调查合伙人实际投入资金情况。三是合伙企业没有详细地规定入伙、退伙事宜,造成入伙、退伙随意。退伙是以合伙人之间达成退伙协议的方式实现的,法律规定了协议退伙,但适用范围过窄,有疏漏,可操作性差,随意性大,甚至不签退伙协议,口头协商就退伙了,增加了主体认定的难度。四是合伙人有意识地逃避法律制裁。为逃避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制裁,合伙人私下商量选派1名或2名代表接受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国土部门下达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违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仅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而且还能以退伙、转让等理由,拒绝执行,即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找不到准确的违法主体案件行政处罚也很难执行到位。
建议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加快,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当前未批先建、违反规划、以租代征等违法用地行为时有发生。在查处土地违法
二是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国土部门要与纪检、监察、工商等部门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尤其是在调查合伙企业违法用地案件时,要邀请工商执法人员参与,对企业的营业执照、名称、性质、书面协议等进行准确认定,确保证据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是实行行政处罚公示制。坚持行政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增强案件查处的透明度。国土资源部门在下达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要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以及在非法占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居)将违法案件的主体、违法事实、处罚种类、法律救济途径等内容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建立违法案件强制执行预告制。合伙企业违法主体比较复杂,呈多元化,认定难度大。认定违法主体是否正确,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正确实施强制措施,甚至不能将行政处罚依照法定程序落实到位。笔者认为国土部门在初步调查案件后,要以正式发函形式预先告知法院,邀请法院安排执法人员参与案件调查,熟悉案情,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共同调查研究处理违法案件。切实做到正确认定违法主体,避免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出现违法主体变异等情况发生,确保土地行政处罚依法强制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