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管理费的征收解缴政策的通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要求,现将重新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操作规程》
2、《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执法文书及各种资料》(略)
附件1: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操作规程
1999年7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征纳行为,强化依法治税,使地税系统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达到征纳行为法制化、征管工作程序化、执法文书规范化的目标,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办理各项税务事宜;委托代征人进行税款代征工作时应遵守的具体工作程序和应履行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三条凡是从事生产经营或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纳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房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中一种税的纳税人,都要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条例的规定,自领取工商执照或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只承担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也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代扣代缴税款证书”“或委托代征证书”,不须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第四条税务登记管理一般包括:税务登记(即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册登记(指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停复业登记、扣缴义务人登记、委托代征登记。
(一)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开业登记。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要持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负责受理税务登记人员,审查所持证件后,向其发放《税务登记表》。由纳税人按照字迹清晰、项目完整、印章齐全的要求填制交受理人员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人受理人员收到镇制后的《税务登记表》要于当回填制《征管资料传递单》连同《税务登记表》送到审查人员,审查人员要在三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签署意见并填制《纳税管理卡》而后将《税务登记表》和《纳税管理卡》运给受理人员,呈报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确认税务登记符合规定签批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返给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将其中一份《税务登记表》交纳税人留存,一份连同《纳税管理卡》送给核算人,一份归档,同时填发《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一般应在10日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2、其他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在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或其他建设文件并经税务机关核定税目税率后,要在30日内持上述文件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受理人员审核其所持的证件后,发给《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纳税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