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双鸭山市安全生产群防群治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市委、市政府“安全抓防范”的要求,坚持“煤矿为主、非煤并重、群防群治”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力、有义务、有责任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并获得一定的奖励。

  第三条,举报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可进行举报,超出范围的,移交其他有关部门或不予受理。1、未按规定上报、谎报及隐瞒不报的安全生产事故;2、各行业、各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3、其他各类违反安全生产监管的生产经营行为。

  第四条,奖励方式。市政府设立举报奖励资金专户、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每年年初由市财政局拔专款100万元予以保障,用于奖励举报者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生产经营核实工作等,年末奖励资金如有结余,则划转到下年度;如不足,则按实际发生额由市财政局及时划拔,市政府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资金审批发放工作,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奖励方式按《双鸭山市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奖励审批表》规定的填写内容和程序审批。

  第五条,奖励标准。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给予兑现奖励金额。奖励事故举报人金额一千元到一万元不等。经查实,一起重伤事故奖励举报人一千元、一起死亡1人的一般事故奖励两千元,一起死亡两人的一般事故奖励三千元;一起较大事故奖励五千元;一起重大事故以上,含重大事故的奖励一万元,查实一处重大隐患、奖励举报者金额一千元至五千元,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集体研究认定,查实一项一般违法行为奖励50元,查实一项重大非法违法行为奖励五千元。

  第六条,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以便及时查实事故,消除隐患。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举报保密制度,由专人负责,举报人要求保密的,为其保密。

  第七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信函、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多种形式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举报人要对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各种虚假举报行为,视情节轻重,由市安全监管局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追究举报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八条,同一事项有2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按奖励时间奖励第一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九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纪检、监察、公安、劳动保障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书面通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对举报核实并确定应予奖励的举报人,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寄挂号信或派专人通知的方式领取资金,并由举报人签署回执予以确认,受到奖励的举报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的视为放弃。

  第十二条,各级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主流媒体要在显要位置永久公布举报电话或信箱,各县、区重点矿区、重点企业及其周边交通重点路段、人群密集区永久设立固定公告牌,公示市、县区举报电话、举报范围、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办法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