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条例1月施行,使用无证蜘蛛人罚5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雇用未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高处悬挂作业……使用无证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4日下午,市安监局就《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颁布实施举行新闻发布会。该条例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10年1月1日实施。
据市安监局副局长尉伟介绍,《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填补了安全监管工作中的空白。例如《条例》规范了“蜘蛛人”等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行为:今后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作业设备、防护用品,并需到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雇用未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高处悬挂作业。没有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使用无证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针对高空坠物加强了监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户外设置的广告、岗亭、灯箱、牌匾、雕塑等设施以及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等悬挂物,应当符合行业规范与标准,并应当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安全。违者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面有所突破。明确了经济功能区和镇街安监机构的设置,同时要求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安监机构、人员、经费、装备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
对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管理人员提高了标准,把冶金、交通运输、水路运输和船舶修造等行业纳入高危行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