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为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日前,上海市安委会出台了《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规定明确: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要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区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形成决议;要建立和落实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和情况,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要决策和工作措施,及时协调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每年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和参加专项检查均不少于2次。
要建立健全本地区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安全生产工作亲自抓、负总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按照“管业务也要管安全”的原则,对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规定还要求:各区县要督促落实市安委会(办)当年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控制和减少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要充分发挥本地区各级安委会办公室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作用,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场所,确保各级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的有效开展;要加大政府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
规定还明确: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本地区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要建立完善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机制;要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救援体系;接报本地区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后,区政府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