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责任事故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法律特征。一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侵害社会公共安全,具体是指防火安全;二是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三是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指那些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具体工作人员;四是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形式。
立案标准。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鲁高法发[1999]30文件《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山东省范围内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立案标准是:一是,造成以下严重后果之一的:①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②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③居民受灾10户以上的;④重伤1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20万元或居民受灾5户以上的;⑤重伤2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或居民受灾3户以上的。二是,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的”:①死亡3人或重伤10人以上的;②死亡2人并重伤5人以上的;③死亡1人并重伤8人以上的;④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⑤居民受灾30户以上的;⑥死亡2人或重伤8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50万元或居民受灾15户以上的;⑦死亡1人或重伤5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80万元或居民受灾20户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