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执行烟花爆竹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烟花爆竹销售价格行为,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现就执行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烟花爆竹销售应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烟花爆竹销售使用行业统一的标价方式明码标价。柜台摆放式销售烟花爆竹的使用标价签明码标价;搭棚销售烟花爆竹的使用价目表明码标价。
三、烟花爆竹标价要以市供销合作总社发布的参考价格为基础,做到货真价实,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各经营单位要设专人负责,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
四、标价签、价目表由市供销合作总社所属批发站点负责发放,经营者到烟花爆竹批发点领取。
五、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明码标价的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六、各级烟花爆竹销售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市场明码标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发展改革委、市供销合作总社联系。
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杨威;联系电话:66415588-0941。市供销合作总社联系人:黄遵东;联系电话:63521145。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