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形式及法律特征
遗嘱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
5、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有如下法律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
2、遗嘱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3、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遗嘱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内容:
1、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3、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否则也是无效的。
4、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