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违法所得的认定
(一)原卫生部《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第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系指违反《食品卫生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
(二)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非法所得’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人员或机构在违法活动中获取的包括成本在内的全部收入。”
(三)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卫生部令第23号)第六十七条规定“违法所得:指违法活动中牟取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
(一)食品生产环节
2013年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前,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由质监部门负责,一般情况下,食品生产领域中违法所得的认定采取“获利说”。其依据是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2月发布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十一条“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指出“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
(二)食品流通环节
机构改革前,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由工商部门负责,一般情况下,食品流通领域中违法所得的认定采取“获利说”。其依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年12月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餐饮服务环节
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由食药监部门负责,一般情况下,食品餐饮服务领域中违法所得的认定采取“全部说”。其依据是卫生部2010年3月出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该《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
生产的:销价减成本价格(指原材料购进价格)减已交税金。经销的:销价减进价减已交税金。为投机倒把提供货源等方便条件的以全部非法收入作为违法所得。倒卖票证的违法所得等于全部销售款。商品已售出,货款未到应计算违法所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非法所得计算方法:无照经营的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按投机倒把案件方法计算违法所得。没有任何正式票据的按其全部收入为违法所得。对个人无照经营案件难以确定的按违法行为人口述或提供的书面清单做为确定违法所得的依据。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扣除生产加工成本。对经核准登记但经营方式中无生产加工方式擅自加工假冒伪劣商品,不扣除生产加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