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7种

  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1、假冒名称2、独占排挤3、滥用行政4、暗中贿赂5、虚假宣传6、侵犯秘密7、低价倾销8、强行搭售9、有奖销售(特定)10、损害名誉11、串通投标。

  1、假冒名称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独占排挤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3、滥用行政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4、暗中贿赂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必须如实入帐。接受回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5、虚假宣传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6、侵犯秘密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他人允许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7、低价倾销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8、强行搭售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9、有奖销售(特定)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10、损害名誉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1、串通投标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第二,除了上述的十一种外的补充,可归三类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个省、市、自治区均颁布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细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了该法中没有而应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1、禁止还本销售行为;

  2、禁止强迫交易行为,包括迫使他人与自己交易,迫使他人与他人交易,迫使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者交易,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交易关系等。

  3、禁止经营者之间联手实施损害其他竞争对手权益,限制或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混淆行为行为

  (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3)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7)低价倾销行为

  (8)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0)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行为

  (11)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一般来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的

  1、主体方面:一般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2、主观方面:具有主观故意

  3、客观方面:影响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但不正当竞争行为有11种之多,于是具体的认定方法也有所不同,分述如下

  (1)混淆行为的认定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混淆行为:

  1、行为人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2、具有主观故意。混淆行为一般都是对质量好、知名度高、市场销售量大的商品进行仿冒,它的实质就是掠夺他人的经营优势,侵害他人长期形成的无形资产。因此,混淆行为是一种故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具有特定性。由于混淆行为是对市场中经营优势的掠夺,因此,混淆行为总是发生在特定的具有市场优势的经营者身上及其特定的商品上。

  4、具有误导性。混淆者都不希望以自己的真实身份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其从事混淆行为的目就是在于使交易对方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或误解,从而接受其商品或服务,以此获得竞争优势。

  (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行为。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1、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侵害的客体为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公平竞争机会和对商品的选择权。

  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过错。

  4、行为人实施了强制交易行为给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害。

  (3)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

  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及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以及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凡符合以下四个方面构成要件的,即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1、该行为主体不是经营者,而是政府机关,包括政府机关所属部门;

  2、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上经营同类商品的经营者的公平交易权和公平竞争秩序;

  3、客观方面表现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4)商业贿赂的行为认定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1、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

  2、商业贿赂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目的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

  3、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秘密的手段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

  4、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

  (5)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2、内容的不真实性。广告的内容未能真实客观地介绍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情况,即广告内容与实际商品或服务情况明显不符。

  3、手段的欺骗性。虚假广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故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使其产生错误的认识,进而购买其宣传的商品或接受其宣传的服务。

  (6)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当手段获娶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1、符合法定条件的商业秘密确实存在。

  2、客观上,行为主体侵犯了他人商业秘密。

  3、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7)低价倾销行为的认定

  低价倾销行为是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

  1、行为主体只能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人进行倾销的目的在于排挤竞争对手,妄想霸占市场。

  3、客观上行为人确实实施了压价销售的行为,即销售商品的价格低于成本价格。

  4、从不正当削价销售的结果来看,行为人实施压价销售一般必然导致经济实力薄弱的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受损。

  (8)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认定

  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背交易相对方的意愿,强行搭配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

  2、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经济优势滥用

  3、主产品和搭售品互不相干

  4、搭售行为足以给他人造成损害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

  2、经营者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3、经营者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目的在于争夺顾客,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

  (10)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认定

  诋毁竞争对手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1、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

  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

  3、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其主观心态出于故意。

  (11)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的认定

  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是指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与招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

  1、违法主体包括招标者、投标者;

  2、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目的是为了排挤其他竞争者或者损害招标者的利益;

  3、客观方面实施了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4、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和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1、混淆交易行为——造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仿冒国家名优标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伪造产地名称等。

  2、商业贿赂行为——回扣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散布虚假信息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低价倾销行为——恶性价格战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11条规定了四种除外情况:(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