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老人留遗嘱程序

  (一)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二)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三)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四)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五)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六)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七)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八)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九)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十)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十一)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可以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但是法律对于各种形式的遗嘱都有严格的规定。

  (一)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未经公证撤销,都是有效的。

  (二)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四)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一)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要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二)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时,除了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遗嘱人是年老体弱者、危重病人、聋哑盲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公证人员在与其谈话时,要录音或录像。

  (三)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公证人员对遗嘱草稿进行审查后打印,遗嘱人核对后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的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签名或盖章。上述情形,公证人员应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盖章的,公证人员还要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