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解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但下列情况,政府部门、个人等也可以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所实行的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可以作为主体;

  2、虚假宣传行为中可由广告主(经营者)、广告代理制作者、广告发布者共同构成;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或者他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方式

  1、限制竞争行为

  (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所实行的限制竞争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限制、禁止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3)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4)招标投标中的窜通行为

  投标者窜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拍卖活动中的窜通行为虽然违法《拍卖法》的规定,但是不是限制竞争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

  包括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