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者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这条规定说明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原则是补充性赔偿。关于赔偿额,现有法律缺乏具体规定。

  赔偿数额通常有三种计算方法:

  一是原告因被告的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二是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三是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原告因被告的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范围一般包括:

  1、直接损失。

  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受害人因侵权行为直接遭受的财产损失,即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利润的减少。

  2、间接损失即可的利益损失。

  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受害人应侵权行为导致不能正常行使权利而得到合理的预期收入。

  3、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调查费用、补救费用、因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律师费等。

  4、商誉损害。

  对于商誉损害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传媒扩及面和影响面、损害的程度以及恢复名誉的难易度等综合考虑。

  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