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是如何适用的?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作为诉讼参加人(原告和第三人)的行政案件的活动和程序。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是由中国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适用于调整涉外行政诉讼关系的规范系统。
一、法律
1、《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当然也是调整涉外行政诉讼的主要法律规范,该法第70条明确规定,涉外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民事诉讼法》中适用于行政诉讼部分的规范
3、其他法律相关规范
二、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有关解释涉外行政诉讼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三、国际条约和惯例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并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规则,是国际法最原始的渊源。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可以在下列前提下参照适用有关国际惯例:
(1)情况特殊,没有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可供遵循;
(2)有相应的国际惯例存在,而且我国与涉外行政诉讼主体所属的国家也都在事实上承认和遵守这种惯例;
(3)人民法院适用这种国际惯例并不会损害国家主权和尊严,相反有利于涉外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
四、涉外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在国际交往中一贯尊重国际条约,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法律确认期效力。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2条对涉外行政诉讼中国际条约的适用作了规定,规定指出对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行政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除外。这就要求我国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遵从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立法的原则。
但人民法院在适用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立法原则时,有一个限制:即凡是我国声明保留的国际条约部分,也就是我国未予承认和参加的部分条款,则不得适用于涉外行政诉讼,不论其规定与我国国内立法有无冲突,人民法院一律只能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涉外行政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