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行政诉讼特征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或第三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依法我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作为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并作出裁判的诉讼。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诉讼判决作出不同的划分。按照审级标准可将判决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按照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可将判决分为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等等。
涉外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涉外因素是指行政案件的原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均不属于外国组织。
涉外行政诉讼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受理并经过审理作出的行政案件;二是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根据条约或者协定,以裁定的方式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并予以执行的行政案件。
涉外行政诉讼有如下五个特征:
1、涉外行政诉讼是解决涉外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
2、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3、涉外行政诉讼争议的标的是中国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4、涉外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5、涉外行政诉讼必须依照中国法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