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珠海市判决首宗涉外行政诉讼案

  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市历年来首宗涉外行政诉讼案。原告新加坡一油船公司不服拱北海关的处罚而状告拱北海关,法院经调查取证后判决,维持拱北海关所作的处罚决定。

  1999年6月18日,新加坡海洋油船(私营)有限公司和新加坡兴隆贸易(私营)有限公司所属的“OCEANOPAL”油船在珠海市外伶仃海面向“闽海油5”船过驳油料,被拱北海关查获,因走私犯罪证据不足而移送海关调查部并作行政处罚,将两船各14812多吨和4600多吨的燃料油、重柴油没收,变卖得款2426多万元。“OCEANOPAL”船长李增泉及船主——新加坡两公司不服处罚决定。1999年12月14日拱北海关作出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新加坡两公司今年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拱北海关。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后认为,两原告认为“OCEAN OPAL”船误入中国水域理由不能成立,拱北海关将两船长行为按走私行为论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