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合法吗?
案情回顾
某市生产型服装企业,工厂有普工近100人。普工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加班工资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工资部分按照岗位不同,范围为800—1800元,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公司约定,员工加班工资的核算基数是1300。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员工平时加班都是1.5倍基本工资,周末加班是2倍工资,法定假日,3倍基本工资。公司这样做正确吗?
知识点
加班工资的核算,主要注意以下2点,
1、员工的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工资核算基数应以员工的固定工资为基数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工厂的做法是错误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普工的工资是800—1600,说明普工的工资有些是低于1500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这是违法的。核算基数为1500。
2、员工基本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核算基数应该为员工基本工资。
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法第44条规定: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