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仲裁案件审理中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摘要]:对于仲裁究竟包含着哪些价值,现有专家表述并不完全一致。大致有:1、公平、效率、便利;2、公正、效率;3、公正、效率、效益;4、自治、效益、公正;5、较强的意思自治性、较大的独立公正性、较高的专业权威性、较好的经济效益性等。其实这些表述之间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归结起来,公正和效益仍是仲裁最核心的两种价值。下面从仲裁程序和裁决书制作两个方面谈谈公正与效益统一的问题。

  [英文摘要]:

  [关键字]:仲裁程序、裁决书、公正、效益

  [论文正文]:

  一、仲裁程序问题

  (一)程序公正的要点??效益

  人们常认为选择仲裁的首要因素是“效益”,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治。自治性是仲裁区分于诉讼的最大特点。诉讼可以说完全是以法院和法官为中心的。而仲裁当中,当事人是仲裁的中心。仲裁基本上是围绕当事人进行的。仲裁进行的自治,是从仲裁本身来保证效益价值的实现,仲裁庭可以较快作出裁决,并能立即发生效力,实现效益价值。

  2、效率。仲裁较之诉讼在效率上有更高的追求。仲裁效率第一就是快捷。相较于法院的积案如山、长年累诉,仲裁一般都能在当事人期望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仲裁的一般不公开审理也避免了一些程序上的延误,实现仲裁的快捷。

  3、费用低廉,机会成本小。诉讼是社会争议解决的最后防线,但是仲裁,却没有诉讼那样大的机会成本。仲裁如前所述,是自治的,也多是个案的,追求个案的公正,个案的高效率。因此,在个案中,仲裁员有比法官大得多的自由裁量权。

  (二)程序公正的“度”??严格遵循程序规定

  仲裁的一裁终局、对仲裁员的依赖等,使得仲裁程序的公正性特别重要。比较于诉讼的上诉、再审等审级上对实体公正的保证,仲裁的高效率很多时候可能是以案件实体公正的丧失为代价。很浅显的一个原因,有些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全发现清楚,并公正地分配其纠纷利益。这种情况下,为了效益,当事人不得不退而求其次,一般以程序上的公正为已足。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强调仲裁高效便捷的特色,强调以“一裁终局”求得高效便捷的解决,这当然是正确的判断。但是这两种强调,都应该掌握一个“度”,片面、过分地强调到逾越了某个应有的“度”,则任何正确的判断就会转变成它自身的反面。解决实体争议上的公正,总归是当事人接受裁决的基础,过分的偏离地强调程序公正必然导致当事人对仲裁模式信心的丧失,仲裁制度的淘汰。因此,既然仲裁价值取向中的公正更多的是“程序公正”,严格遵循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所确定的各项原则和制度就是最基本的保证程序公正的“度”的问题。

  (三)如何做到仲裁程序“公正”??关于审理策略的几个问题

  在严格遵循仲裁法个仲裁规则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如何加快案件审结的速度和提高质量,我的体会是:

  1、坚持审理策略的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讲究方法而不唯方法,反对经验主义。案件审理的方法策略和技能对于合法、及时的审理和解决纠纷的手段作用是十分明显和重要的。任何轻视和无视的观点都是无知的。然而,方法论也仅在于起到促进纠纷解决的条件作用,而不可能取代或弥补我们的法律意识和知识结构,因此,讲究审理策略和方法最终还需要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和相关的知识。

  二是,坚持规范化和合法化相结合。即是说,在案件审理中,讲究方法策略不能不顾法律,不顾仲裁行为的规范性。只讲方法策略,不注重法律和规则,则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可能损害仲裁制度本身。方法策略只是完善和落实仲裁现范化的手段,是实现仲裁合法化的举措。因此,两相冲突时,不可因策略性损害法律的尊严。

  2、坚持仲裁庭的主导作用(权威艺术)。

  这主要指仲裁庭运用仲裁权,正确处理与诉讼参与人的关系。权威,是特殊主体借助权力地位在下属或群体之中形成的信任和服从的影响力。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其权力主要来源于当事人的认同(自治决定),而且这种认同一经作出,一般情况下是不可撤销的,这就使其带有了国家权力的某些特征,譬如生效的裁决书与法院的判决书一样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因此,当事人认同是仲裁机关和仲裁人员权威构成的前提和基础。但是,能否做到权与威相统一,权威与艺术相一致,关键在于运用权威艺术的自觉性和良好意识。

  权威艺术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包括:一是良好的心理品质。这些心理品质包括:无私与无畏,不骄与不躁,有情与有义,谨慎与刚劲,深思与深省,敏捷与自控等。二是案件审理能力。在主持审理中,要把握语言准确和节奏。运筹与调理的节奏与力度,做到举止沉稳与适度。

  3、注重审理语言艺术。

  这里所谓语言艺术特指仲裁员在审理活动中运用口头或书面语言和体表语言的方式、方法、技巧和策略的总称。其特点:

  (1)规范性。审理案件的用语按照审理目的和实际需要选择规范性语言。具体说,要做到:语辞规范,语法规范,语句单一,阶段规范等。

  (2)公正性。语言是人们沟通感情,交换信息的工具,而仲裁过程中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仲裁员在运用语言手段时,应当使双方当事人感到一视同仁,才能树立仲裁公正的形象。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个别仲裁员不自觉地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提问和发表意见等,使其语言表达失去公正性,自然难以达到“搁平拣顺”的效果,还会极大地损害仲裁庭形象。

  (3)严肃性。尽管仲裁基于当事人的高度意思自治,但绝不等于仲裁员说话时可以有气无力、拖泥带水、随随便便。相反,从有效解决案件需要出发,从维护仲裁权威考虑,仲裁员从其仪表到言辞都应当庄重和严肃。

  4、掌握当事人的心理艺术。有以下主要内容:

  (1)强制再社会化。再社会化指社会成员因生活环境或社会角色的急剧改变,为适应新环境或新角色,而对个体生活习惯,行为准则和价值观的重大调整。再社会化有两种基本方式:

  一是主动的再社会化,即个体依靠自觉地行为和心理感应完成的;

  二是强制再社会化,即个体被动地接收外力后实现的再社会化。这就是说,仲裁的过程可以注意运用强制当事人再社会化的心理现象和规律。当事人来自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他们的社会角色和个人经验与当事人诉讼地位或诉讼行为规范的要求不同。虽然涉足民事法律领域,却不能把握民事法律规范的涵义,从而固执己见。为了有效的审理仲裁案件,我们可以运用仲裁具有的相对强制力向当事人宣传民事法律意识和法制秩序观念,促使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公正的解决。

  (2)动机纠正。动机是引起、维持、推动个体活动,以达到一定目标的内部动力。是人的行为的内驱力。仲裁审理的过程中,如能够把握当事人为民事行为或仲裁行为的动机,对于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有效审理仲裁案件有直接的意义。对不健康的利益动机和损人动机采用制止和纠正措施,-般可以采用直接剖析、指明危害、宣布无效等方法,使其动机受挫或退化。对良好的动机,则应及时予以肯定。

  (3)公正审理和裁决。仲裁员应当平等待人,对违反庭审程序和秩序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仲裁纪律。

  (四)审理中的几个程序问题(或易出现的程序错误)

  1、当事人的审查。

  主体不当对于诉讼和仲裁都是根本性的程序错误,因此是一个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目前仲裁反映出来的问题有:

  (1)当事人:不注意查验出庭双方当事人身份,让不应出庭的人参加了庭审。

  (2)代理人:不查验代理人是否获得授权及授权范围;随意允许当事人增加超过规则规定的代理人数;合并审理的案件,只允许代理人陈述,不允许当事人发言。

  (3)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提出反请求后,不询问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

  2、庭审程序。

  目前仲裁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有:庭审程序混乱,将庭审中的调查、质证、仲裁庭询问以及辩论等程序混淆或交叉。因此,这里结合存在的问题谈谈庭审策略,包括:

  (1)庭前部分。重点是:

  第一,注意审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和答辩状,从中初步找出争议焦点,以便决定是否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对不需要进行证据交换的,也可为审理的有条不紊打下基础。

  第二,正确把握是否进行庭审前的证据交换。庭审前进行证据交换的目的是加快庭审速度,提高庭审质量,因此,庭前交换证据主要针对证据材料种类多、数量大、案情复杂的案件,一般证据材料简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庭审。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庭在正式开庭进入举证质证阶段时,应当将庭前交换的证据归纳后确认下来。

  (2)庭审调查。主要需注意:

  第一,庭审调查的主要任务之一是认定证据。未经庭审出示和质证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而,对于当事人举示的与本案有关的任何材料,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现场勘验笔录?一均应在庭上出示,并组织质证。

  第二,庭审开始后,首先应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顺序,由当事人陈述、答辩。有反请求的,可结合答辩进行。然后由当事人出示证据和质证。当事人出示证据和质证,在不同的个案中,情况是不尽相同的。一般情况下,可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顺序,将证据分组进行出示并组织质证,在证据材料量不大的情况下,或者以证据材料的性质划分,也可以就单个证据材料出示和组织质证。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证据的质证过程实际上也是一次小型的辩论,因此,要注意把质证与庭审辩论区别开来。实践中出现庭审调查与辩论混淆的问题,概源于此。质证只是对证据的真伪进行辩论,对举示证据方提出的证据的证明力承认与否。辩论阶段的辩论,则是对证据的效力的具体运用,这一点是需要加以区别的。

  第三,注意法庭调查的节奏,正确行使仲裁庭提问的权利。核查当事人举示的每一个证据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一环,此时,仲裁庭首先应当把注意力放在对当事人举示证据的真实性的审查上。对于该证据涉及的相关事实有不清楚的地方,可自己作一记录,待证据举示并质证完毕后进行询问。实践中的问题是:有的仲裁员在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时候,一感到不清楚便开始发问。这一方面可能使审理节奏发生紊乱,另一方面容易产生仲裁庭不适当提示一方当事人之嫌。

  正确的做法是:待当事人举示证据和质证完毕之后,如果案情简单,证据材料清楚,仲裁庭可以当庭交换意见后向当事人发问。如果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繁多,可采取休庭的方法进行必要的归纳,大体确定需要查问的事项,还可以作出提问分工,然后继续开庭,转入以仲裁庭为主导的调查询问阶段。

  第四,关于举证期限的适用问题。仲裁委员会通常是要求按照法院的证据规则进行,对此,我有些不同意见。但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建议:A、不要在庭审中随意接受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举示的证据;B、如该证据对于确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可由仲裁庭要求当事人提交,而不把该证据视为当事人举示;可以征求当事人意见后质证。D、仲裁庭可以接受该证据材料作为佐证参考,但不作为裁决书裁决依据,这也符合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大于法官的仲裁特点;C、规则可能被修改。

  (3)庭审辩论部分。仲裁辩论阶段,仲裁庭的主要任务是主持、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辩论前,仲裁庭是否需要为当事人归纳几条,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我对主持辩论的体会是:

  第一,居高主持辩论;居中平等待人。

  “居高”。仲裁庭只能主持辩论,不能参与辩论,这是指仲裁庭居高行使指挥庭审活动的权利。“居高”反映仲裁庭的公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与当事人诉权和诉讼权利的差距。仲裁员如果参与到辩论中去则会直接侵害当事人的辩论权。

  “居中”。在此反映仲裁庭平等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辩论权。仲裁庭应做到兼听则明,一视同仁。

  第二,明确各轮辩论主题。主持辩论,如同引导登塔,既不能越级,又不便倒退。每上一层,视野更为宽广;直至顶巅,天下地上,尽收眼底。庭审辩论,不是当事人的自由论坛,而是在仲裁员引导下。按照仲裁目的进行的。因此,每轮辩论都应有一定的重点问题,在辩驳中得到澄清。待辩事实范围越来越小,疑点便越透明。一旦辩清主要事实,即宣布辩论终结。

  第三,庭审辩论,虽然是由当事人口头辩论。但当事人的发言都须经过仲裁庭的允许方能开始。尤其在辩论中当事人情绪激动时,更需加强引导,对出言不逊,甚至侮辱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语言要加以制止,并告知当事人未经允许不得发言。

  第四,辩论中发现有尚未查清的事实,或对当事人已提交的证据漏审的情况,或出现需要鉴定和其他事实证据不清的情况,需要重新进行庭审调查时,要及时、明确地宣布中止辩论程序,回到庭审调查阶段。待相关事实或证据调查结束再进入辩论阶段。这样,审理的阶段性清晰无误,在实现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可确保实现实体公正。

  3、庭审结束。

  这个阶段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不分休庭和闭庭,宣布闭庭后还继续开庭审理,这是完全能够避免的。

  (2)仲裁庭评议不归纳总结,缺结论性意见。

  总之,仲裁的价值取向在于强调效益的同时,注重实体公正乃是其根本意义所在。检验程序是否公正的最终标准是实体处理的正确与否,把程序公正绝对化是错误的。

  二、裁决书制作

  如前所述,仲裁相对诉讼争议解决模式是一种软化,但并未完全抛弃诉讼的价值追求。在诉讼的所有价值追求中,最值得称道的就是“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仲裁其实也不例外,实体公正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仍然是当事人追求的终极目标。前面讲了如何保证仲裁程序公正的一些具体做法,这里就仲裁实体公正的问题,重点讲讲裁决书的问题。

  (一)裁决书是仲裁体现实体公正的载体。

  仲裁中实体公正的达到主要依靠仲裁员来实现,而非通过无休止的上诉、再审程序。我们知道,仲裁庭进入仲裁程序后,仲裁员拥有比法官大得多的权力,他们实际上决定着仲裁的结果,而且这种结果是终局性的。因此,裁决书在仲裁程序中体现实体公正对于树立仲裁形象、维护仲裁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裁决书制作

  制作裁决书的基本要求(包括格式要求)仲裁委员会已发有正式文件,这里不再赘述。现仅就仲裁委员会发现的裁决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避免这些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

  1、表述事实部分,主要有:

  (1)内容不全的问题。

  裁决书内容不全,例如在查明事实部分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表述,却没有合同签定和履行等情况的表述,

  (2)表述事实过于简略。

  查明事实部分太简略,致使仲裁庭意见没有查明事实的支撑。此外,有关审理程序的事实也是裁决书中不可或缺的,在裁决有可能被当事人提交司法审查的情况下尤为必要。

  (3)查明事实部分混杂了仲裁庭意见;没有双方争议焦点。按照一般叙事方法,裁决书中关于案件的基本事实应当包括什么时候在什么情况下(哪些人之间)产生了什么样的民事行为,各方当事人都举示了什么证据,相对方对举示证据的态度,庭审中双方的主要分歧点是什么,等等。

  2、仲裁庭意见部分

  (1)目前存在问题之一是仲裁庭意见泛泛而谈,说理不充分,说服力不够。需要注意在仲裁庭意见中有针对性地就当事人争执焦点、事实(证据)的确认、相关的法律适用作出论证。

  (2)仲裁庭意见层次不清,逻辑性不强,如标题是违约金的计算,内容却表述的是违约责任。

  (3)仲裁庭意见一定要注意逻辑运用问题。仲裁员承办案件之初,占有的大多是感性的零碎的材料,既有事实方面的。又有法律方面的,如果能自觉地运用概念,判断和推理,遵循逻辑基本规律分析和证明,对提高仲裁水平有直接的意义。具体而论,有以下几点:

  第一,概念要明确。概念是构成判断、推理的基本要素,是思维的最小单位。概念要明确,就是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要明了准确,即:

  首先,明确案由,为案件定性。这就需要运用概念规则界定案件的称谓。案由的称谓也象其他概念一样,是以压缩和归类的形式表现大量知识的手段。不同案由,反映了对不同民事权利的司法保护的内涵和外延。这种案由称谓是普遍概念,反映的对象??案件的外延为两个以上。

  其次,根据诉的种类,在调解或裁决中严格区分反对关系概念和矛盾关系的概念。如:在确认之诉中,应在实体内容部分使用矛盾关系概念,譬如“合同有效”或“无效”;在给付之诉中,如果是调解结案的,在调解中则可能使用反对关系概念:“一方有民事义务”、“一方无民事义务”,“双方互有民事义务”等。

  第二,判断要准确。判断是断定事物情况的思维方式。判断的特点是肯定或否定一定事物。在仲裁审理中使用判断的频次很高。例如根据利害关系判定合格被告或原告;按“关系判断”认定“甲与乙之间有一种代理关系”,进而为他们承担的连带责任提供大前提。

  第三,推理要严密。仲裁在调解不成立的情况下,仍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得出裁决结论。如认定民事责任主体时,列出《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然后列有充分的事实,最后就民事责任划归与量裁作出裁决。仲裁员在裁决书中决不能违反推理规则。

  3、语言文字方面

  裁决书的写作需要运用书面语言艺术。“一字入公文,九牛拔不出”,是对书面语言艺术的精辟概括。裁决书作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文书,其字、词、句的准确性关系重大,具体要求可概括为:字斟句酌,遣词准确。在认定事实、确认证据、责任的划归量裁等关键问题上不能有半点失误。

  (1)裁决书表述要力求准确。

  准确表述事实是裁决书的基点。行文合乎语法、文理顺畅,是法律文书的规范化体现之一,就是符合语法,讲求文理。每句话,要将主、谓、宾语搭配适当;每个词组搭配符合语法要求。任何语病或不当表述风格都会带来一句多意,或扭曲原意的后果。

  (2)文风朴实,繁简得当。法律文书既忌讳繁琐冗语之笔,又要防止过于简略的苦涩之味。应当寓权威于朴实无华之中。从提出的问题来看,有语言的简洁、精练和准确等。实际上,简洁和精练都属行文风格的问题,意思都是指文章或谈话没有多余的词句。简洁则还包含简明扼要之意。准确则指向裁决书的具体内容。

  (3)层次分明,结构严谨。法律文书是反映仲裁书面语言形式。层次与结构是反映法律意志的形式。紊乱的结构和层次有损于审判尊严。因而,审判人员制作法律文书应在遵行法定格式和结构前提下,根据各案审理的特点作到:起句起段立意明确;段与段间要相承相继,自然分明;结论须言尽意穷。简明扼要。

  总之,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并送达当事人,该裁决书即打上了仲裁庭(仲裁员)的烙印,展示着仲裁制度的优劣。一份好的裁决书,即使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诉求,但能达到令当事人口不服而心服的程度,也是一种境界。这种境界即是仲裁的价值目标的全面实现,也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完美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