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利委员会内部审计成果管理利用办法
发文单位: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12-30
执行日期:2004-12-30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内部审计成果的管理和利用,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职能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黄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成果,是指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工作中提出或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等结论性文书以及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和其他相关的审计成果资料。
第三条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审计成果管理,明确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制。建立审计成果使用登记制度。认真执行审计工作保密制度和审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对审计成果中的非涉密事项,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透明性原则,通过一定方式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发布,逐步扩大审计成果利用范围,实现资源共享。
第五条审计部门实施审计项目以后,按照规定程序,应当就审计事项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等审计工作文书。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部门认为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应当出具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案件的线索,需要由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处的,或者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部门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应当出具移交处理书,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并就一定时期内的审计情况和共性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提出综合报告或专题报告。
年度审计工作报告、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抄送上级审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七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及时研究、批复审计报告,对重要审计事项及存在问题应当表明意见,支持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必须认真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落实情况报送审计部门。
第九条计划、财务、监察、人事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部门做好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落实工作,对审计建议和移交事项应当及时研究处理。
第十条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的执行和其他审计成果的利用情况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单位和有关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报送监察、人事部门,纳入干部管理档案,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建立责任制,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的执行和其他审计成果的管理利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三条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黄河水利委员会审计人员工作纪律》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委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