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仲裁应将“和为贵”的传统美德发扬光大

  中国人向来讲求“和为贵”,这种千百年来形成的中国传统文化精神,使得比法院显得“柔和”的仲裁越来越受人们青睐。《仲裁法》至今已走过13年历程,我国仲裁事业迈入“二次创业”阶段,如何发挥仲裁在“定纷止争”当中的独特优势,推动社会和谐发展,这是许多仲裁人都在思考的问题。

  据零点调查公司调查显示,在解决企业经济纠纷方面,仲裁已超过诉讼,50%以上的企业在合同中选择通过仲裁来解决经济纠纷。因为仲裁一裁终局,具有灵活、高效、便捷等特点。而且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员,向仲裁庭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当事人往往觉得仲裁比法院审判更透明、更公正。因此,大多当事人都对仲裁裁决表示认同,据统计,仲裁裁决因为申请人不服而被起诉到法院的比率相对于司法案件二审率非常低。深圳仲裁委每年仲裁的近2000件案件中,被法院撤消或裁定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只有1%—2%。

  但是,在仲裁日渐获得美誉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杂音。有的仲裁员违反“事先不能和当事人接触,也不允许偏袒任何一方”的规则,有意袒护一方;有的一方当事人没有申请仲裁,仲裁却不顾当事人意愿作出裁决。这些例子即便是个案,也会使人们对仲裁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前不久,深圳市利保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数十名员工前往深圳仲裁委讨说法,称该仲裁委一年当中裁决了该公司三起案件,该公司三次都败诉,他们对仲裁的公正性提出质疑。不管此案真相如何,深圳仲裁委都负有责任:仲裁的作用本该是平息矛盾,如今这三份仲裁裁决不仅没能“止争”,反而让矛盾更加激烈,显然是仲裁的某个环节出现了瑕疵。面对当事人的不满,深圳仲裁委应当积极应对和反思,努力改进自己的工作,重建当事人对仲裁的信任。

  与此同时,仲裁还应充分运用“调解”这一法宝,让更多当事人化敌为友,握手言和。“调解”是民商事仲裁的传统优势和特色,既体现了现代仲裁的基本特点,又体现出我国传统文化中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思想,被国内外仲裁界所认同,被称为“东方经验”。深圳仲裁委今年1月开始实施的《仲裁规则》将调解作为一个“必经程序”,这体现了对调解的重视。在仲裁的推动下,当事人自行和解、仲裁庭调解、仲裁庭裁决相结合的较为完善的解决争议体系正在建立。随着仲裁事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仲裁将在建立和谐社会当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